讀者吳先生來信問,婚前夫妻兩人一起出資買的房子,但是寫了一個人的名字,離婚的時候會怎麽分割?肯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産嗎?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務部主任吳傑臻律師說,如果該房屋的房産證是婚後取得的,這種情況比較好辦,是婚後取得的財産,屬于夫妻共同財産。但如果該房屋房産證是在婚前取得,情況就比較複雜,怎麽認定有兩個要件。
首先,要看雙方在結婚前是否形成同居關系。如果形成同居關系,那麽該房屋即使登記一人名下,但屬于雙方出資購買,仍屬于共同財産。
但是法律上共同財産又分了“夫妻共同財産”和“同居一般共同財産”,如何判斷?就需要看當時同居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如果以夫妻共同名義同居,領了結婚證後,婚姻關系追溯到同居的時候,該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産。
第二,看雙方出資購房的目的。如果是爲了結婚,那麽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的會議紀要,在沒有證據證明是明確贈與對方的情況下,仍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産。如果購房時不是爲了結婚,而是戀愛中的贈與,則屬于個人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