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男方于2004年结婚前购买了住房,当时总价约35万,首付15万,按揭贷款20万,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现在市值约85万。女方2004年婚前也购有一小面积房屋,当时总价13万,首付4万,贷款9万,婚后也是共同还贷,现在市值约65万。现在双方如果办理离婚,房产怎样分割? ...
男方于2004年結婚前購買了住房,當時總價約35萬,首付15萬,按揭貸款20萬,婚後兩人共同還貸,現在市值約85萬。女方2004年婚前也購有一小面積房屋,當時總價13萬,首付4萬,貸款9萬,婚後也是共同還貸,現在市值約65萬。現在雙方如果辦理離婚,房産怎樣分割?
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楊東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本案中兩套房産應按以上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