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稱最新婚姻法出台,而其中“最坑人”的是新婚姻法明確了“婚前財産”的劃定,婚前財産作爲個人財産,在離婚時不作爲夫妻共有財産分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房産,因此,也有人直呼“千萬別嫁給貸款買房的男人”。
經查實,該說法存在謬誤。據資料顯示,中國現行的婚姻法爲2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截至目前爲止,我國婚姻法並未進行過新的修訂。其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多次出台過相應的《婚姻法解釋》。而最近大家熱議的“婚前財産”劃定在《婚姻法》中早就已經明確,離婚時具體的財産分割在2011年就已經施行的《婚姻法解釋(三)》中也已經有了明確的分割方案。
還沒結婚就已經做好離婚分割房産的准備?
《婚姻法》中涉及離婚時房産分配的規定主要有: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産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依舊屬于個人財産。
夫妻共同出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産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要求按共同財産分割,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買房,産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于個人財産;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給子女,産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按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而大家最關心的是,“能不能嫁給貸款買房的男人”。根據《婚姻法》,買房時,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進行貸款,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然後夫妻共同還貸,離婚時,如果不能達成協議處理,法院將判決房産歸一方,對方償付的貸款和財産增值部分要進行補償。
綜上,《婚姻法》其實並沒有“坑了誰”,而是在最大限度內平衡保護了各方的利益。房産不是生活的全部,卻是承載生活的基礎,我們的生活在這裏進行,有精打細算,卻不應該是機關算盡“謀求”對方的資産來“保護”自己。有人會說,在房産證上加兩個人的名字,離婚時是能按共同財産分割。呵呵。這沒錯,但財産分割不等于均分。最關鍵的,要離婚得要先有個人跟你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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