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衛軍通訊員陳俊英)目前,很多人的房子是貸款買的,有的是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夫妻中一方還貸,另一方負擔日常開銷,或者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但是如果雙方感情破裂要離婚,這樣的房産該如何分割呢?近日,家住保定市的張女士撥打熱線咨詢,像這種個人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房子歸誰?
張女士稱,她和丈夫現在住的房子是丈夫婚前購買的,産權登記丈夫的名字。結婚後,她與丈夫每月按時共同償還銀行貸款。“如果我們離婚的話,房子是不是就沒我的份了?”張女士說,由于她與丈夫王某婚後感情不和,最終兩人決定協議離婚,張女士想要分割房産,但是丈夫王先生卻以房産證在自己名下爲由拒絕分割。
隨後,燕都記者咨詢了保定市住建局産權處工作人員。據介紹,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因此,像張女士的情況,要看夫妻雙方就房産分割能否達成協議,若無法達成協議的,則房産要歸屬于丈夫,但是由于之前是以夫妻共同財産償還的貸款,從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出發,對已償還的貸款部分及升值部分應當給予女方適當的補償。
記者了解到,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購買房産,沒有貸款,也辦理了産權證,這時假如夫妻雙方要離婚,則是否要變更産權證、追加共有人的問題,屬于家庭內部事務,應慎重處理。
爲此,産權處工作人員提示,如果婚前買房,雙方共同出資的話,辦理房屋産權證的時候,出資雙方應在産權證上載明權利人。
因爲依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財産各自所有,但房屋權屬是以房産管理部門登記情況確定權利人的,婚前購買的房産如果是雙方出資但産權證上只有一方姓名,則已經出資但未登記爲房屋權利人的一方將會在房屋的處分、分割中處于不利地位。一旦雙方反目對簿公堂,在分割財産時權利就可能得不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