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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在淮北5馬路一家樓盤買的房子,結果這家樓盤中途臨時停工了,不知道能不能按時交房呢,如果不能按時交房我該怎麽維權?如果維權我能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呢?
(淮北房地産交易網訊)買房子的問題有多少?在小編看來是一個接一個的,回答了這個還有那個,總之是問題不斷。前段時間淮房網和一群愛跳舞的“淮北大媽”舉辦了一次小小的聚會,一起討論解答了不少買房的難事、煩心事,雖然這些問題帶有非典型性,不過小編還是整理了出來,希望在您買房的路上爲您解答一些小小的疑問。
“淮北大媽”劉阿姨:
我在淮北5馬路一家樓盤買的房子,結果這家樓盤中途臨時停工了,不知道能不能按時交房呢,如果不能按時交房我該怎麽維權?如果維權我能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呢?
淮北房地産交易網回答:
一般而言,在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合同中就“延遲交房問題”會有明確的規定。劉阿姨目前並不確定開發商能不能按時交房,如果開發商按時交房劉阿姨擔心的問題就不存在,如果開發商確實存在延遲交房的問題,劉阿姨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但在實際的過程中,開發商不會輕易賠償延遲交房的違約金,廣大購房者需要注意以下幾個陷阱。
1、開發商通常會在合同中規定各種延遲交房的理由,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不可抗力”。那什麽事不可抗力呢?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必須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個條件才可構成不可抗力。
結合劉阿姨的情況,劉阿姨所購買的樓盤如果因爲中途停工而造成延遲交房,那麽中途停工的真正理由是什麽?到底是不是不可抗力?劉阿姨及其他業主需要留神,現階段就收集相關證據,防患于未然。不能等到出現延遲交房的時候被開發商用“不可抗力”忽悠。
開發商常常對“不可抗力”作擴大解釋,比如將下雪、雨水多、夏天天氣熱、甚至高考期間禁止施工這些作爲不可抗力來狡辯。這裏提醒購房者注意,下雨下雪都是自然現象,如果沒有形成災害是不能作爲不可抗力的。而高考亦是每年都舉行的,這些事件均是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構成條件,這樣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2、簽訂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時一定要仔細看清楚相關條款。
有時候開發商提供的購房合同中會明確了房屋的交付時間,但在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會對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作了補充,比如出賣人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期限交房,買受人同意給予出賣人X個月(即至XXXX年X月XX日,含當日)的寬限期,允許出賣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日前將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同時,補充協議還明確,在寬限期內交付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有類似的補充協議,售樓部工作人員一般不會主動告知。而當延遲交房問題出現後,開發商大多會拿出這樣的協議告知購房者,而購房者則一頭霧水,拿不到違約金賠償的同時吃了個啞巴虧。(安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