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所購房産,開發商違約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以下簡稱按揭合同)也應得以解除,購房者有權追回損失。
按照《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約定,開發商違約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在法律上叫做構成了根本違約情況下,購房者是有權解除合同的。當然,這種情況下的解除合同,並不收到付款方式的影響(付全款購房和按揭購房都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換言之,即便是采取銀行按揭貸款方式取得貸款購房,購房者仍然有權解除合同。
從合同分類而言,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是兩個既有聯系又各自獨立的合同,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是一種房屋買賣關系,購房者與貸款銀行之間是一種借貸關系,屬于三方當事人兩個合同關系。兩者雖有關系,但完全屬于兩種獨立的合同關系。開發商出現違約,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購房者完全可以根據買賣合同的約定依法解除房地産買賣合同,這一權利的行使不應也不會受到另外一個合同關系即按揭貸款合同關系的影響(需要說明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之間的關系並非主從合同的關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不會導致按揭合同當然無效或被撤銷)。
另外一個方面,購房按揭貸款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不具有主從合同的關系,但是這二者之間又有十分緊密的聯系。要成功簽訂按揭貸款合同,前提是必須簽訂一份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又必須成爲按揭貸款合同中的擔保物,按揭貸款合同的訂立只有一個目的,那就是使購房人買到自己心儀的房産。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使得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在買房人訂立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已經落空情況下,應當允許其解除按揭貸款合同。
就法律依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另外一個重要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94條,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出現,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基于上述分析,律師認爲:商品房買賣合同由于開發商違約被解除之後,無論銀行是否同意,購房者都可以提起解除按揭貸款合同的訴訟,法院將依法判決解除按揭貸款合同。在兩個合同解除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開發商退還購房款,並支付違約金(如符合約定),銀行則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本金和利息,對于購房者的其他損失,違約方業應該予以賠償。 歡迎大家一起討論,在理財過程中,還有很多細節值得去學習,未來去投網小編將繼續推出理財的一些小常識和小技巧,大家可以多多學習、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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