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房屋産權過戶的稅費承擔,買賣雙方應付何種稅費,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然而,在具體房屋買賣過程中,常有房東要求“到手價”,約定所有的稅費均由購買方承擔。在此前提下,由于稅費制度較爲複雜,實際稅費承擔與居間公司預先計算的數額常有出入,由此産生的紛爭不在少數。
關于房屋産權過戶的稅費承擔,買賣雙方應付何種稅費,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然而,在具體房屋買賣過程中,常有房東要求“到手價”,約定所有的稅費均由購買方承擔。在此前提下,由于稅費制度較爲複雜,實際稅費承擔與居間公司預先計算的數額常有出入,由此産生的紛爭不在少數。
如果是計算數額錯誤導致購買方額外支付了稅費,參與計算的各方當事人(如房産居間公司等)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但房屋買賣交易仍應當繼續進行;如果該差額過大導致購房成本方面的重大誤解,或合同履行對購買方已顯失公平,也可以成爲撤銷合同的理由。但該類案件有一定風險,尺度上只能由人民法院掌控。
某些特殊交易案例而産生的額外稅費,是簽訂買賣合同時雙方均不清楚或忽略的,只是到了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時才發現。本律師目前接觸過一個案件,該買賣合同約定買賣雙方所有的稅費均由購買方承擔。最初,購買方認爲該稅費無非是正常的契稅、營業稅、所得稅等,然而在過戶時,交易中心表示出售方通過繼承得到該房屋的部分産權,應繳納繼承部分房價款20%的所得稅。而該繼承部分有40萬元之多,導致額外産生所得稅8萬元。
對此房東方認爲,既然約定了所有的稅費均由購買方承擔,該8萬元當然包括在內。而購買方認爲,僅同意承擔房屋正常進行産權過戶時的雙方稅費,而因繼承産生的所得稅不在此列,且買賣合同簽訂時房東並沒有講到繼承問題。爲此雙方發生訴爭。
我們認爲,約定所得稅轉嫁給購買方,在法律上本來就存在問題,因爲它變相做低了房價,規避了國家稅收。排除該因素,本案中除非出售方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明確告知了繼承問題以及由此引起的額外稅費,否則因繼承而産生的所得稅應當由出售方承擔。因爲只有出售方才更爲清楚該房屋的來源,只有這樣才既符合法律規定、體現公平正義,又符合各方當事人簽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