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女士前幾個月一直在選購二手房,通過近半年的看房,薛女士終于在淨月經濟開發區某高檔樓盤看中了一套二手房。薛女士與賣方李先生約定的房屋更名産生的一切費用,均由雙方一人承擔一半。但是李先生的房屋有貸款沒有結清,于是雙方約定待2009年12月25日銀行貸款還滿一年時,由薛女士一次性還清銀行的剩余貸款,待房産證贖回後,由李先生配合薛女士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可是到了12月25日銀行貸款還清以後,薛女士與李先生在銀行取回了房屋他項權證。但是,雙方還要拿著他項權證去房産交易大廳取贖回的房屋說有權證,可是由于時間緊急雙方趕到房産交易大廳時已經來不及取證,兩人只得約定12月28日再去取證。可是薛女士聽交易大廳的工作人員說,房産證贖回後,還需要3天左右的時間去備案,備案之後,李先生才可以與薛女士進行交易,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因爲時間原因,薛女士沒有能夠在12月31日之前辦理更名,而報紙上又登了,過了1月1日以後,營業稅的優惠要取消,所以薛女士和李先生擔心需要多交5%的稅費,雙方一直沒有去辦理手續。在爲了節省稅費的情況下,李先生提出了一個建議,以公證授權的形式,將李先生房屋更名過戶的手續經公證處公證給薛女士辦理,同時李先生將房産證原件交付給薛女士。待房屋産權證下發5年後,再由薛女士本人直接辦理更名過戶手續。可是房屋産證還要再等3年才能滿5年,不知這樣操作是否有風險?
律師分析: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邱剛律師認爲:房屋産權更名過戶計算稅費的時間有兩個依據,首先,可以依據房屋産權證的頒發日期,其次還可以依據契稅的開票日期。如果賣房人李先生的契稅發票已經滿5年,那麽營業稅可以依據契稅發票的時間減免。但是如果契稅發票也沒有滿5年,那麽李先生提出的辦法確實可以節省費用,但是對于薛女士來講風險很大,建議直接辦理更名過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章第396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以及第397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的規定。薛女士作爲受托人確實可以代替李先生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但是委托合同簽訂後,不代表委托人即李先生本人就不可以辦理委托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所以在兩年內,李先生仍然可以持房屋所有權證將房屋更至他人名下,這樣對薛女士來講損失就大了。
律師提醒:
邱剛律師提醒購房者:生活中,二手房的買賣雙方,常常會采取各種方式避稅,但是實際上這樣雖然節省了一部分稅費,但是對于買賣雙方來講同時又會産生其他風險。比如,無法獲得房屋産權、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等等。所以,提醒買賣雙方,在進行二手房交易過程中一定要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以避免産生其他損失。(趙健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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