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一斐通讯员顾丽娟)房屋实际交易额225万元,网签价150万元。增城的买家邓某原以为按网签价缴税,没想到税务部门却是按238万元的基数收取税款。他转而将卖家黄某告上法庭,主张房屋税费是替黄某缴纳,诉其不当得利。近日,增城法院一审驳回了邓某的诉讼请求。
低價網簽“高價”繳稅
2013年6月,黃某和鄧某簽訂了《房地産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黃某將自己位于增城一小區的一房屋賣給鄧某,總金額爲225萬元,同時約定辦理過戶所需繳納的稅費由雙方按規定各自負責。
2013年8月,黃某與鄧某共同前往國土部門辦理産權過戶遞件手續,但根據廣州市規定,二手房買賣必須網簽,故黃某與鄧某共同簽訂了一份《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該合同約定黃某將房屋轉讓給鄧某,總金額爲150萬元,鄧某承擔全部稅費。同日,鄧某卻向稅務部門支付了按238萬元的交易金額計算的相關稅費15萬余元。
2014年2月,鄧某以替黃某墊付了15萬余元的稅費,黃某構成不當得利爲由,向增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返還15萬余元的稅費。雙方均確認實際交易金額爲225萬元。
黃某主張在簽訂《房地産買賣合同》時對于交易稅費已明確了由買方承擔,鄧某爲減少納稅金額,故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注明交易金額爲150萬元,並由買方承擔稅費。
鄧某堅持其之前是承諾以150萬元爲基數繳納稅費,且在支付後才知道納稅義務人爲黃某,也不知道金額如此多。
存量房網簽非單憑網簽價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鄧某爲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在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由鄧某承擔全部稅費後,鄧某對于稅費負擔的約定是清楚的。我國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于實際由誰繳納稅款並未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不是單憑網簽合同的價格,而是根據稅務部門的存量房交易評估系統出具的核定計稅價格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