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省從六個方面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有不良記錄不予貸款收入證明以銀行賬單爲准
制圖/許天野
每日甘肅網8月12日訊(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郭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月10日下发通知,从8月1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在6个方面进行调整,其中包括,此前贷款有不良记录的不予贷款;二手房过户后申请贷款期限缩短为一年;民企个人收入证明以银行账单为准等。
8月11日,本報記者采訪了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貸部部長魏東。她介紹說,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住房需求增大,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買房的人員急劇上升,爲規避風險,保障所有繳費人員的需求,從內部對今後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提出了一些要求,以期有助于這項惠民工作健康有序進行。
政策解讀
政策一:全部公積金貸款類型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需提供《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貸記卡、准貸記卡存在連續3個月或累計6期以上逾期還款記錄,貸款存在累計逾期歸還本息超過3期記錄的不予貸款;本人及配偶信用良好,沒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影響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能力的商業銀行貸款的記錄。貸款的月還款本息將不得超過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收入扣除商業銀行貸款月還款額後的50%。
政策二:取消“全額付清商品房購房款,購房合同簽訂一年以內,可采用置業擔保方式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能夠提供省中心規定的其他房産作抵押的,可采用其他房産抵押方式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政策三:將“二手房屋交易過戶後兩年內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變更爲“二手房房屋交易過戶後一年內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政策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不能同時貸款且任何一方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申請人夫妻二人累計第三次及以上申請貸款的(以在省中心的貸款信息記錄及繳存住房公積金中心開具的繳存證明爲准,包括《個人信用報告》中顯示的公積金貸款記錄)。不予受理。
政策五:2016年8月15日之前在省中心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申請貸款時收入按其在省中心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來認定。2016年8月15日之後在省中心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體工商戶及自由職業者,申請貸款時收入按其在省中心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連續繳納兩年以上的社保繳費基數孰低法認定。
政策六:嚴格核查民營企業職工收入證明。民營企業職工收人證明需提供: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收入證明。無論收入是否達到4000元均需提供申請日前六個月的工資存折(銀行卡)明細打印單(無法提供收入的也可按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連續繳納兩年以上的社保繳費基數孰低法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