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住房消費的作用,根據住建部、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現公布進一步放寬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條件。
進一步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
1、貸後可提取公積金
實行貸取並行。申請公積金貸款後,可同時申請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公積金,一年可申請辦理一次,合計提取不超過購房總價款。
2015年1月1日前辦理公積金貸款的,無逾期記錄,如未辦理過公積金“提公還貸”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賬戶余額的90%;已辦理過“提公還貸”業務的,可提取12個月應還貸款本息合計金額。2015年1月1日後,已辦理或正在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職工,可同時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公積金賬戶余額的90%;正常還款一年後,可提取12個月應還貸款本息合計金額。
借款人(配偶)提出申請,憑本人(配偶)身份證、銀行卡、中心出具的通知單辦理以上業務。
2、租房可提取公積金
申請人及配偶在鄂州無自有住房,租賃居住的,租賃期內可一年申請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額不超過1萬元。
借款人(配偶)提出申請,憑市房産管理部門出具的借款人和配偶無房證明(30天內有效)及相關材料辦理以上業務。
3、簡化現有提取規定手續
建造自住房申請提取的,可憑村、鎮相關部門審批手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提取額不超過申請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賬戶余額的90%;拆遷安置申請提取的,憑房産管理部門備案的拆遷安置房合同及相關材料,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提取額不超過申請人及配偶、父母、子女賬戶余額的90%,且不超過個人應出資的超面積安置補償額。
4、調整現有提取規定時限及地域範圍
職工購買自住房的,有效申請提取時限由目前的1年延長至3年,其他按中心現有規定執行;職工異地購房的,有效申請提取地域範圍由目前的“省內異地購買商品住房”放寬爲“異地購買商品住房”,異地購房提取範圍放寬至全國。進一步放寬公積金貸款條件
5、調整現有公積金貸款規定時限
職工購買自住房的,有效申請貸款時限由目前的1年延長至3年(購房合同簽訂時間或房産證辦理時間不超過3年)。憑3年內的購房合同申請貸款的,貸款額度以實際購房價格(銷售不動産發票)爲審批基數;購房合同超過3年而房産證在3年內辦理的,申請貸款時,貸款額度可以市場價作審批基數。
還清貸款本息後,無不良記錄,爲改善居住條件另行購買自住房的,可即時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6、建造、還建住房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職工建造自住房的,憑房産證、土地證和村、鎮相關部門審批手續、建房協議,經中心現場核實,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拆遷還建住房的,憑房産部門備案的拆遷安置合同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建造或拆遷還建住房,可用第三方自有住房作抵押申請貸款,貸款額度不超過所抵押房屋市場價(評估價)的80%,且最高不超過40萬。
7、提高“商轉公”貸款額度
職工申請住房商業銀行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80%。
8、實行異地繳存公積金互認互貸
在鄂州市域外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在鄂州本地購買自住房的,或父母爲子女、子女爲父母在鄂州本地購買商品住房的(須提供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憑繳存地公積金中心開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凍結證明》等相關材料可向鄂州公積金中心申請貸款,執行鄂州公積金中心貸款相關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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