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2016年,廣東將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上限從以前的月工資20%降低至12%,繳存基數上限則從月平均工資的5倍降低到3倍。對此,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方面稱,目前還沒有收到正式文件,如正式文件下達將嚴格按照要求執行。
公積金中心有關人士透露,12%以上的繳納比例者占的比例很小,只有極個別的效益非常好的企業才按照20%、社平工資5倍來繳納。所以新政一旦實施,對絕大多數廣州市民沒有影響,相反會拉近差距。
調整繳存上限,意在規範管理
此次廣東決定降低公積金繳存上限,是將其作爲減輕企業負擔的一項措施來推出的。按照相關要求,爲企業繳本,已經成爲今年的一項重要任務。負擔過重,一直是制約我國企業效益上升的一個重要因素,企引了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以外,要承擔部門征收的各種收費項目,還必須按規定爲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金和失業救濟金,這雖然保障了職工的利益,但也對企業構成了沈重的負擔。有資料表明,一個能夠領到稅後6000元左右工資的職工,其工作企業爲其承擔的人力成本要超過1萬元。
在目前的環境下,降低企疑本自然成了重要的政策選項。除了國家積極推行減稅降費的改革以外,對于企業爲職工繳納的“四金”適當壓縮,也可以起到繳本的作用。不過,按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繳納公積金下限爲月工資的5%,雖然這個比例比較低,但除了一些經營特別困難的企業外,一般企業的繳存比例都在8%—12%。而少量能夠將上限提高到20%的企業,本身是經營業績良好的企業,它們承擔得起這個看上去很高的成本。
如此說來,作出這一決定豈不是多此一舉?情況又不是這樣的。由于國家並沒有硬性規定公積金繳存上限,因此一些能夠將公積金上限提高到20%的企業,大都是業績特別好的大型企業。
前幾年就有媒體報道,有的大型企業將公積金繳存上限定得非常高,每月上繳的公積金可以超過萬元,而由于公積金繳存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是作爲免稅部分事先扣除的,這種行爲差不多就是一種逃稅行爲。在這方面,廣東的情況還算是比較好的,盡管在此次調整前有少量企業繳費上限確實達到20%,但同時規定了超過12%部分需要繳納個稅。
由此可見,對公積金繳存作出上限規定,它的更大意義在于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做到規範化,堵住制度留下的漏洞。實際上,盡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對公積金繳存作出上限規定,但像廣東這樣通過文件對此作出規定的已經是普遍情況。比如,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資産管理中心就在去年12月發出通知,對2016年國管公積金繳存上限和下限都作出了調整,明確規定繳存上限控制在12%,國管公積金繳存上限調整爲4654元,職工和單位月繳存額上限均爲2327元。通過這種明文規定,國管公積金的繳費有了較好的規範。
這件事也提醒我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頒行已有多年,有很多條文已經與當下的社會經濟態勢和房地産市場不相適應,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特別是繳費上限應有明確規定,防止某些人通過其中的漏洞蠶食企業利益。
讓公積金真正發揮互助功能
近年來,圍繞著住房公積金制度,輿論場上的爭議一直沒有停歇,特別是由于某些管理機構在行使代管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存在銀行的公積金資金大都是定期儲蓄,但一律以活期利率向職工結算利息,其間的息差被管理機構占爲己有,因此有人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反感,認爲不應該實行這一制度。
实际上,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上的互助基金,它本质上是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一种福利, 国家对企业行使缴存的强制权力,是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执行,使全体职工能够纳入到这一制度体系之中,保障他们的住房福利能够得到落实。即使一些职工在其在职时未买房,用不着借贷公积金,在其退休时其缴存的公积金也将连同其孳息全额返还,归其私人所有。
正是由于這個原因,一些企業會玩弄手段提高繳費上限,其目的就是爲了擴張這部分福利。因此,那種認爲參與住房公積金在經濟上不合算的想法是短視的,也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當然,某些地方部門蠶食職工利益的行爲也應該依法處理,不能讓這一小部分人的行爲損害了公積金的形象。
嚴格規定公積金繳費上限,看似可能減少公積金的歸集,但由于原來繳存過高公積金的企業本來不多,因此這種影響也是有限的,而對其管理規範後,可以更好地調動職工參與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性,有利于其擴大歸集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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