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報請審議。日前,法制辦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根據《條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擬放寬,職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將來均有望使用公積金支付。《條例》首次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專家表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條件的放寬,覆蓋了住房消費的全鏈條,可減輕對公積金的有關擔憂。
擬放寬繳存提取條件
此前,上海、河北、山東、遼甯等省市都已經推出了可提取公積金支付物業費的政策。而此次《條例》的發布,意味著進一步放寬了公積金繳存提取條件。
住房公積金制度對于支持職工住房消費、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來自法制辦的統計,截至2015年7月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1.1億人,繳存總額8.31萬億元,提取總額4.34萬億元,繳存余額3.97萬億元;累計向2300多萬戶職工家庭發放個人住房貸款4.75萬億元,貸款余額2.88萬億元。
住建部表示,本次《條例》修訂的基本思路是:以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爲基礎,以更好地支持繳存職工解決住房問題爲目標,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政策,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強化社會監督,提高管理運營透明度,建立公開規範的住房公積金制度。
另外,《條例》對提取條件進行了放寬:一是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二是規定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的,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此前,上海、河北、山東、遼甯等省市都已經推出了可提取公積金支付物業費的政策。而此次《條例》的修訂,意味著進一步放寬公積金繳存提取條件。
同時,《條例》還規範了繳存政策,明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並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
《條例》指出,將對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設區城市上一年度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倍。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上限不應高于12%,下限不應低于5%。
北京大學房地産(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表示,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也是公積金制度公平公正的一種體現,可避免有的單位把繳存高額公積金當作職工隱性“福利”。實行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限高保低”,給公積金繳存規定了上限和下限,有利于拉低公積金繳存額高與繳存額低職工的差距,更加公平合理。
據了解,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城鎮住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91年上海借鑒新加坡經驗首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1994年發布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1999年頒布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在2002年對其進行了修訂。
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環境的變化和房地産市場的迅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施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繳存制度不完善,城市之間資金無法融通,資金提取、使用和保值、增值渠道偏窄,管理效率和服務水平不高等,所以對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已是迫在眉睫。
增強公積金的流動性
一直以來,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差備受诟病,因爲職工不買房、不裝修就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此外《條例》還明確表示將增強公積金的資金流動性,一是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發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或者通過貼息等方式進行融資;二是允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同時《條例》提出,要促進公積金資金的保值增值。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大額存單;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地方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支持證券等高信用等級固定收益類産品。
樓建波表示,《條例》對公積金诟病比較多的問題進行了修改。一直以來,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差備受诟病,因爲職工不買房、不裝修就不能夠提取住房公積金。此次,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能夠讓低收入家庭提取公積金,用于租房或者繳物業費,更合理地利用了這筆資金。
如果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差,也意味著公積金資金的風險性增加了。公積金積攢的數額較大的情況下,資金的運營是要收利息的。因此,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允許低收入家庭在更合理的情況下使用公積金,是非常有必要的。
處罰力度同時加大
未來將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爲的查處力度,對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公積金貸款的行爲也規定了法律責任。
此次《條例》加大了對騙提騙貸公積金的處罰力度,而在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則沒有相關的規定。
《條例》規定,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和單位逾期不繳、少繳、多繳公積金的違法行爲,增設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對騙提、騙貸行爲的查處力度,對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公積金貸款的行爲也規定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