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審理查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科員潘某、市房産管理局幹部龍某某、來賓市嘉元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該三人于2012年至2013年間,利用潘某任其單位歸集管理員工作上的便利,共同套取並侵占了來賓市住房公積金公款309994元。今年9月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潘某犯貪汙罪,有期徒刑10年,退出違法所得221836元發還來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判處龍某某、蒙某犯貪汙罪,有期徒刑5年,兩人分別退出的違法所得44079元發還來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原來,潘某任來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歸集管理員,負責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明細賬核算,督促單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錄入、分配及對賬工作。在工作期間,潘某發現可利用單位歸集系統和會計系統不聯網的漏洞,把其單位的公積金套取出來。2012年初,潘某將其套取公積金公款的想法提出,得到龍某某、蒙某的同意。隨後,潘某將蒙某的嘉元公司添加到其單位的公積金對公賬戶中,並在賬戶上虛擬幾名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同時將公積金賬戶上封存部的資金和一些單位核對後多出的本應轉入封存部的資金轉到嘉元公司的公積金賬戶上,隨意公配到虛擬的職工名下。最後再利用真實提取公積金人員的身份資料做成虛假申請材料,以此方法蒙蔽工作人員,套取公積金公款。套取後的公款進入蒙某的嘉元公司賬戶內,後其將錢取出來,按原先商量好的比例分到各人手中。三人分別于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間四次套取公積金公款合計309994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14年在來賓市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工作審計時,審計組查出了該三人行爲的犯罪線索,發現涉及金額重大,遂向紀檢部門和檢察部門報告,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8月將潘某、龍某某、蒙某三人帶回該院訊問,三人對其犯罪行爲供認不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