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調整的通知
住房公積金各繳交單位:
爲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加大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力度,根據省《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及市《關于完善公積金管理體制擴大住房消費的意見》(聊政辦【2015】19號)精神,經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就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調整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積金貸款力度
(一)放寬貸款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在取得購房合同3年內,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爲20%;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爲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同樣爲20%。
(二)提高貸款額度和年限。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提高至50萬元。職工家庭夫婦有一方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符合我市貸款辦法規定條件且具備償還能力,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50萬元。取消職工家庭夫婦單方與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額度的差別。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提高至25年,其中:住房公積金房産抵押貸款年限提高至25年,住房公積金保證貸款年限爲15年。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放寬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
(三)調整保證貸款政策。取消對申請人住房公積金余額數額的要求,貸款額度不與申請人的公積金余額挂鈎。保證貸款的擔保人以住房公積金余額爲借款人做保證,擔保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之和須不低于申請貸款額度的20%,至少有一位擔保人必須是政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及省直企業的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有穩定收入的在職職工。在貸款未結清期間,原則上不允許中途撤銷或更換擔保人。
(四)推進異地貸款業務。全面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任何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各相关部门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省外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执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军人贷款业务也按我市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五)開展商轉公業務。積極開展商轉公業務,允許繳存職工將已經辦理的商業住房貸款轉爲住房公積金貸款,即:申請人將商業住房貸款提前結清後,持商業住房貸款提前結清憑證及相應的購房手續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商轉公業務的購房手續無年限限制,貸款最高額度執行我市限額並且不得超過商業住房貸款提前結清時的剩余本金余額。
二、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
(一)落實租房提取政策。繳存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産的證明,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地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二)放寬購房提取條件。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未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在取得有效購房憑證3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款總額。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不包括住房公積金保證貸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憑證1年內,可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首付款金額。農民工在城市或農村新型社區購買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規在農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三)擴大提取範圍。繳存職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業費,具體提取額度不高于當年繳納的物業費。職工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在取得有效憑證3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所繳納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繳存職工家庭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並正常按時還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每年可提取一次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沖抵貸款(不包括住房公積金保證貸款);也可在提前結清貸款時,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沖抵貸款。
三、加強風險防範
在加大提取和贷款力度的同时,要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严格业务审批和贷后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2%。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将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聊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