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须符合上述基本申贷标准,方可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通知指出,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予缴存的,视为欠缴。 账户余额的认定标准方面,以职工申贷时点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准。
原標題:公積金最新審查標准發布連續繳12個月可申貸
青島新聞網9月29日訊昨天下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知,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審查標准:住房公積金申貸繳存的基本標准爲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請貸款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公積金繳存須符合上述基本申貸標准,方可合並計算可貸額度。
通知指出,申請人申貸時點在當月20日以後,單位前一個月住房公積金未予繳存的,視爲欠繳。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公積金賬戶余額按規定程序全部轉入本市繳存後,異地、本地銜接起來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規定的繳存條件,且能提供原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個人公積金賬戶開戶時間及繳存明細證明,可予受理。
繳存基數的認定標准方面,繳存基數按系統記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定。若申請人或其配偶未按規定時間調高繳存基數的,需提供相應年度個人工資收入證明。調高後的繳存基數高于工資收入的,按調整前的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因工作調動調高繳存基數的,若繳存關系與勞動人事關系轉移情況不符,按照調整前的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
賬戶余額的認定標准方面,以職工申貸時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爲准。其中,以轉賬方式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首付款的,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轉賬提取額度中的正常繳存部分可納入賬戶余額計算範圍。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公積金賬戶余額按規定程序全部轉入本市繳存後,申貸時應執行我市賬戶余額認定標准。(青島新聞網記者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