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購房者名下已經有了一套房,我市東區興文路一樓盤的銷售顧問還承諾可以辦到首套房的貸款。在認購書簽訂並交了5萬元定金後,購房者肖先生因拒簽補充協議和開發商産生糾紛,並被沒收定金。2013年12月底,肖先生起訴到法院。11月11日,市第一法院通報了這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判決,開發商被判解除和肖先生的合同,並返還5萬元定金。
■購買二套房,開發商稱可辦首套房貸款
2013年10月1日,肖先生在興文路一樓盤與銷售顧問林某簽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約定肖先生以120萬元認購小區一套總面積131平方米的樓房。肖先生在簽訂認購書時支付定金5萬元,定金待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後自動轉爲首期房款。
肖先生說,當時他已告知銷售顧問其妻子名下已有一套房産。按照當時的政策,二套房要支付四成首期。但林某承諾肖先生即使是二套房也可只交三成首期,肖先生只需交6000元公關費,開發商會幫助他在銀行獲取七成銀行貸款。
于是,肖先生在認購書上選擇首期三成,七成20年按揭的銀行商業貸款方式。肖先生須在2013年10月8日前,支付樓價30%(含已支付定金)共計36萬元,並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合同並提交貸款資料。如果肖先生超過7天仍沒有按期支付應付房款,或沒有與開發商簽訂正式合同,認購書則自動失效,開發商可將該物業另行出售,肖先生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簽訂該認購書後,肖先生于當日向開發商交納了購房定金5萬元。
■拒簽補充協議,購房者與開發商鬧糾紛
2013年10月8日,肖先生前往开发商处准备签正式合同。销售顾问林某此时拿出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要求肖先生签署。“10月1日我交定金时,你怎么不说有《合同补充协议》,怎么不给我呢?”林某回答她当时也不知道有《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认购书上也没有注明。肖先生当即觉得受骗,决定暂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和 《合同补充协议》。
肖先生後來對《合同補充協議》仔細研究,覺得《合同補充協議》太過分。于是,肖先生對這份補充協議作了修改,否則要求退還定金。但是,開發商表示不能修改,雙方沒有簽訂這一補充協議。
10月11日,肖先生向開發商發出對《合同補充協議》的修改意見,要求開發商在10月13日前回複。開發商收到後並沒有回應,反而在2013年10月18日向肖先生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肖先生于收到通知後7日內到開發商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否則開發商將解除上述商品房認購書,並沒收肖先生交納的5萬元定金。
因雙方協商未果,肖先生在2013年12月25日起訴到法院,要求與開發商解除協議,開發商返還定金並支付利息損失。
■認購書不實際,開發商被判返還5萬定金
開發商在法庭上辯稱,當時三成按揭是由肖先生選擇的,而且在實際操作中,即使肖先生妻子名下已有房産,也有方式(辦理離婚的方式)可達到三成按揭的目的,只是看肖先生是否選擇這個方法而已。
市第一法院審理認爲,從這份商品房認購書對付款方式的約定來看,實際上是按照首套房貸款方式辦理銀行按揭,而雙方在簽訂認購書時都明知道肖先生不具備辦理首套房貸款的條件,在肖先生不符合首套房貸款條件的情形下,雙方約定的按照首套房貸款條件辦理銀行按揭的付款方式的合同目的顯然無法實現。
至于開發商辯稱肖先生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達成辦理首套房貸款條件,因這種方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離婚自願的原則相沖突,因此開發商不能以這個理由作爲抗辯。法院一審判令雙方解除認購書協議,開發商向肖先生返還5萬元定金。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爲何肖先生要求開發商賠償利息的損失沒有被法院支持?該案承辦法官劉宇介紹說,因未能達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不能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因此肖先生主張由開發商賠償其損失于法無據,法院因此沒有支持他這一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