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市民在辦理購房按揭手續時,才發現由于某銀行一直未撤銷雙方于14年前的一筆借貸關系,導致其個人信用貸款存在不良記錄,在金融誠信系統中被列入黑名單,無法辦理貸款。爲此,該市民狀告銀行要求刪除不良貸款記錄,並賠償名譽損失。
今年3月,市民忠叔想辦理按揭買房,人民銀行出具的個人信用報告卻顯示,其曾于2001年向某銀行貸款,2002年到期後未還,至今欠款25萬元、逾期利息45萬多元,已被列入黑名單。原來,2001年,忠叔曾將自己的房産證借給朋友劉某在銀行貸款,貸款期滿後,劉某償還了該筆貸款,卻將僞造的假房産證交回給忠叔。當年10月間,劉某拿著忠叔的房産證原件到興甯市公證處辦理了以忠叔夫婦爲委托人,劉某自己爲受托人的委托抵押貸款公證書,在興甯市房管局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到興甯市某銀行貸款25萬元。之後,劉某一直沒有還本付息,銀行便向忠叔催收,忠叔這才知道此事。2002年,忠叔向興甯市人民法院起訴該銀行,請求返還其房産證。興甯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劉某未取得房産所有人忠叔的授權,持無效的委托公證書到銀行辦理貸款25萬元,認定該抵押貸款合同爲無效合同,原、被告之間的抵押借款不成立,遂依法判定被告將原告的房産證返還給原告。
可是,銀行一直未撤銷與忠叔之間的抵押借款關系,致使忠叔個人信用貸款存在不良記錄,在金融誠信系統中被列入黑名單。忠叔認爲,銀行此舉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遂一紙訴狀再將該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刪除不良貸款記錄並賠償自己的名譽損失3萬元。近日,興甯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該起名譽侵權案件,判令銀行撤銷原告的不良貸款記錄,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