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征信記錄有問題,但還想按揭貸款買房,開發商銷售人員先口頭保證“沒問題,幫你搞定”,引誘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而當開發商無法搞定時,消費者面對的就是天價違約金和曠日持久的“口水戰”。今年以來,本報記者已接到多起類似糾紛引發的投訴。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提醒購房者,買房要警惕開發商的忽悠,避免因個人征信不良記錄導致按揭貸款被拒引發購房糾紛。
售樓經理征信記錄“不是問題”
四川省成都市消費者黃先生已經爲買房問題反複折騰了兩年多,至今還沒能從開發商手裏拿回51萬元首付款。
2013年5月,黃先生在成都市看中了一套總價170萬元的房屋,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並繳納了51萬多元首付款。黃先生告訴本報記者:“我的個人征信記錄有問題,辦按揭貸款可能有困難,之所以簽合同繳首付,是因爲當時的售樓經理信誓旦旦地保證,可以幫我辦好銀行按揭貸款。”但幾個月後,黃先生被開發商告知,因爲其個人征信問題,按揭貸款申請被拒,當初的售樓經理已經辭職,開發商對其承諾並不負責。按購房合同約定,退首付款必須扣除違約金。
“從2014年7月起我就開始催退款,但開發商方面一直說在走流程,至今沒有結果。”黃先生說,“都是因爲當初輕信了售樓經理的承諾,結果被忽悠了,退回首付款不知道還要等多久。”
同樣是個人征信問題,也引發了李先生的投訴。李先生告訴本報記者,2014年3月他想在成都金瀾苑小區購買一套住房,總價87萬元,繳納了26萬多元首付款,隨後在開發商協助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李先生說,自己的信用卡曾有多次逾期未還款記錄,購房前也比較擔心是否能順利辦理按揭貸款,但當時開發商承諾能辦理三成首付及按正常利息按揭。結果銀行最終要求李先生將首付提高到四成,還要大幅提高貸款利率。李先生認爲開發商未履行承諾,貸款額度發生變化,責任不在自己,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首付款,但開發商則堅持要扣除高額違約金。
開發商消費者違約須繳違約金
購房者一般都認爲,個人征信記錄有問題,在買房時如實告知了開發商銷售人員,對方承諾“可以搞定”,但最終按揭貸款被拒,責任在開發商,對方應全額退還自己已經繳納的首付款。但開發商卻認爲,不能成功辦理按揭的責任在購房者,要解除購房合同必須扣除違約金。
記者發現,開發商在其自制的補充協議中,對因個人原因不能辦理按揭需要解除購房合同的購房者,規定了非常高的違約金標准,令購房者難以接受。
黃先生從開發商給他的解約函中得知,解除合同必須扣除總房款10%的違約金,算下來違約金高達17萬元;也就是說,51萬元首付款只能退回34萬元。“且不說當初售樓經理的承諾,就算因爲我的原因導致違約,扣違約金也應該按首付款而不是總房款的一定比例扣除啊。”黃先生無奈地說。
李先生也被開發商告知,要退房就必須支付總房款5%的違約金,超過4萬元。對此,開發商在書面回複本報記者時稱,扣取高額違約金並不違規,因爲客戶與我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補充協議約定:“買受人可在雙方認可的銀行辦理按揭手續,但出賣人不承擔買受人的商品房抵押貸款申請必然獲得銀行批准的保證責任。若買受人不能按時辦理按揭貸款,同時買受人也不能變更付款方式爲一次性付款的,買受人構成違約。買受人應按照購房總價款的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可以從買受人已繳付的購房款中直接扣除違約金。”
消費者開發商未給購房合同
《合同法》《擔保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四川省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新認爲,單純從購房合同文字表述上看,根據現有法律,違約金約定爲總價款還是首付款的10%,都不違法;關鍵是,因爲個人征信問題導致按揭失敗的責任到底由誰承擔。有些合同約定由開發商調查個人信用,因爲開發商可以通過合作銀行查詢到購房者是否可以辦理按揭貸款,那麽如果最後貸不了款,購房者解除合同就不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
但奇怪的是,上述案例中,購房者雖然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但都沒有拿到屬于自己的那份合同文本,維權時兩手空空,不知道違約金條款具體是如何約定的。“當時的售樓經理說要拿購房合同到總部蓋章,之後就再沒聯系我,直到現在我也沒拿到購房合同。”黃先生告訴記者。
李先生更加氣憤:“開發商一直不給購房合同,即便再三懇求,說解決問題需要看合同,對方仍然拒絕提供。”
消委會警惕征信問題惹糾紛
個人征信記錄有問題,會在購房按揭方面受到限制,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有這樣一個典型的案例:成都市消費者鄧先生信用卡在2010年遺失,卡上僅欠款0.01元,也就沒注意;結果該信用卡自2010年遺失後到2014年期間存在50多期逾期,鄧先生被列入不良征信記錄,按揭買房時被拒。
四川省消委會秘書長肖向榮認爲,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個人征信記錄會受到越來越廣泛地重視,在個人消費貸款方面將更加重要,對此消費者要有充分的認識,重視提升自己的個人信用,盡量避免出現個人不良征信記錄。個別開發商爲了追求房屋銷售業績,謊稱可以搞定銀行,誤導有不良征信記錄的購房者簽訂合同,涉嫌銷售欺詐;希望開發商誠信經營,也望有關部門加強監管。
肖向榮提醒購房者,買房前,最好從權威渠道查詢個人征信記錄的真實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買房時不要輕信開發商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簽訂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相關違約條款要特別注意;出現消費糾紛要及時投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