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共同還房貸
離婚房産如何分?
近日,市民徐女士正在與丈夫李某協議離婚,但雙方就房産分割問題産生了糾紛。徐女士與李某于2014年5月結婚,婚房是李某婚前購買的,登記在李某名下,但貸款部分卻是在婚後由徐女士與其共同償還的。目前,徐女士與李某協議離婚,李某表示願意給予徐女士5萬元房屋補償金,用于離婚後租房使用,而房子則歸李某所有。
對此,徐女士認爲自己已經參與還房貸,那麽這套房子自己就應當有一半。李某提出,如果徐女士不同意自己的主張,那麽連5萬元補償金也不會給她,因爲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財産,至于還貸部分是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就算離婚了徐女士仍有義務償還。就此事,徐女士咨詢律師李某的說法合法嗎?
法治濱海律師團:
徐女士和李某的觀點其實都不正確。徐女士與李某的情況屬于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購房款,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支付首付方名下。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産還貸,房産登記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離婚房産歸登記一方。因此,該種情況下,登記的房産如何分割有法可依。未償還的貸款爲獲得房産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于婚後是夫妻共同還貸,在離婚房産分割時,需要對另一方進行相應部分的補償。也就是說,如果徐女士與李某離婚,房屋歸李某的情況下,李某應對徐女士參與還貸的部分進行補償,而日後房屋還貸則是李某個人債務。如果徐女士與李某對房産達成協議的,離婚時可以按照協議分割房産。時報記者 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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