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放松首套房认定标准,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购买90㎡(含)以下住房贷款首付不低于20%,90㎡以上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2014年9月30日晚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中国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五部委聯合發表《關于促進全省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工程建設的金融支持。鼓励銀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项目。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25年。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支持作用;对地方统筹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的安排,纳入开发性金融支持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責任編輯:DF126)
二、支持住房合理消費需求
(四)積極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貸款需求。對于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爲30%,貸款利率下限爲貸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銀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銀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在已取消或未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銀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銀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城镇化发展规划,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
銀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
(五)积极争取增加贷款额度。銀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産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向资质高和市场信誉好的企业发放贷款,对于建设144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産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六)鼓励支持房地産信贷。各市、县对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和房地産信贷的銀行,在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存储方面可优先支持。
(七)降低和減免住房交易有關稅費。對家庭購買首套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契稅按1%稅率征收;對面積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積極研究契稅優惠政策。個人轉讓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商品房,免征營業稅,個人購買房屋時間按房屋買賣合同訂立時間爲准。
三、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作用
(八)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根據當地住房價格、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和住房公積金業務發展狀況,適度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逐步將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對農民工購房、租房給予支持。
(九)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職工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不低于20%;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比例可以不低于30%。對購買首套房屋的認定以房管局提供的繳存職工申請家庭名下現有住房套數爲准。符合低保、低收入、特困標准的職工,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
(十)增加住房公積金貸款品種。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區積極開展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業務,積極探索開展公積金異地貸款,以緩解繳存職工購房資金不足的壓力。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爲繳存職工提供較多的資金政策支持。
四、完善住房和土地供應機制
(十一)抓好住房用地供應。各地要進一步做好住房用地征收和供應工作,根據商品住房用地供需情況科學編制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各市、縣要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庫存量和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因地制宜,合理確定商品住宅用地供應量。對于商品住房供應不足的市、縣,原則上下一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總量可以適當放寬到上年度實際供應量的120-150%;對于商品住房庫存量較大,按今年月均銷售量計算,消化庫存期限超過24個月的市、縣,要適度減少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加強對已供住房用地的監管工作,嚴格督促按合同約定條件建設,及時發現處置閑置土地,打擊違法轉讓土地行爲。
(十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根据当地市场供求关系,在房地産项目建设中,对套型建筑面积比例全部放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优先满足首次置业的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需求的原则下,支持企业建设各类满足市场需求的商品房。鼓励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有条件的农村群众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
(十三)积极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发挥房屋买卖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的双轮驱动作用,鼓励基金或民间资本进入房屋租赁市场,通过成立专业房屋租赁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房地産开发企业建设、经营租赁型普通商品房;鼓励大型房地産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托管业务。有关部门在立项、报批、建设、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公众出租自有房屋,盘活租赁市场,形成新商品住房、二手房与租赁房三者的良性协调发展。
五、優化市場發展環境
(十四)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各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文物、环保部门对房地産开发项目工作要提前做好文物勘探和环境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供电、供气、供水、通信等行业对保障性住房和房地産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积极主动配合,实施跟踪服务,依法规范行业经营行为。
(十五)支持房地産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産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对房地産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在不变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并满足公共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作出的户型调整,规划部门应予以审批。
(十六)改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方式。除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産项目外,其它房地産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建设单位要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依法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合法合规。
(十七)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管。商品房預售許可條件中“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界定爲:低層和多層(即六層及以下)建築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地面二層,中高層(即七層至九層)建築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地面三層,高層(十層及以上)建築主體施工形象進度達到地面四層及以上。對符合預售條件的項目,要及時發放預售許可證。
(十八)强化合同意识。严格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支持房地産企业适应市场形势作出价格调整。对出现合同纠纷问题,地方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六、加強市場分析監測
(十九)建立房地産市场监测机制。稳定房地産市场发展由省级人民负总责,城市人民抓落实。各地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权责一致要求,因地、因时施策,科学主动作为,促进房地産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各级房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産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定期公布土地供应、住房供应和房价变动等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完善房地産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市场库存压力大的市、县要及时制定风险应对预案,及早有效化解市场风险。
(二十)加强舆论正确引导。加强对房地産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産市场情况,正确引导住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本《若干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房地産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