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问题】可以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貸款吗?
【解答】一、貸款合同未對提前還貸行爲作出約定的情況
購房者的提前還貸行爲除貸款合同另有約定外,並不構成違約。從表面上看,由于貸款合同明確約定了具體的還貸截止日期及每月的還款數量、利息,因此購房者提前還貸的行爲確屬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但是,我國《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允許提前還款,所以除協議中另有約定外,購房者可以提前還貸,而且不必支付違約金,只需按原期間支付利息即可。
二、貸款合同對提前還貸行爲作出約定的情況
如果貸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購房者提前還貸屬于違約行文,而且約定了具體的違約賠償辦法,一般來說應按合同的約定處理。這是因爲合同首先應一起約定,沒有約定的,才按法律規定處理。如果當事人時自願與銀行達成的貸款合同,那麽銀行自提供貸款時起,借款合同就已經生效。這時,當事人如果提前還貸,就違反了合同約定,自然構成違約,應支付違約金。
三、簽訂房屋嗲款合同的建議
商品房的购买者在办理房屋貸款的过程中,总要与银行签订房屋貸款合同,这是一种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合同的双方能对合同条款和内容平等地讨价还价,充分协商。
按照契约自由原则,订立合同的双方能对合同条款和内容平等地讨价还价,充分协商。然而格式条款的最大特性就在于它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提出合同的条款,而另一方必须完全同意、或者不订立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么接受,要么走人”,这种条款使另一方当事人完全失去了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建议购房者在与银行签订房屋貸款合同时能够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提请注意的义务。房屋貸款合同专业性强,内容多,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冗长而繁琐,他们往往看不了很仔细或对专业法律术语一知半解,不知所云。按照《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第二,條款有效性的限制。《合同法》第40條還專門規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其它幾種情況,該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三,對格式條款的解釋。銀行對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往往會有意識地含混其詞,使消費者在一頭霧水中簽字蓋章。如果將來因爲合同發生糾紛,那麽合同雙方當然會對不平等格式條款的含義産生分歧,就存在一個怎麽樣對這些條款進行解釋的問題。我國《合同法》采納的是對條款制作人作不利解釋的原則,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當消費者與銀行對如何理解這些格式條款産生分歧的時候,爲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應當對銀行做出不利的解釋。
以上就是“可以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貸款吗”“提前偿还银行的房屋貸款是否违约”相关问题的简单解答。结合以上分析和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貸款合同时就要注意“银行对限制提前贷款”条款是否作出约定,如果作出约定,应该作出对策。而这都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做到,因此为了减少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建议购房者在律师的指导下签订房屋貸款合同,结合律师的建议争取立约的主动性从而设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以上內容均根據學員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整理而成,供參考,如有問題請及時溝通、指正。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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