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濱城的戴先生致電本網稱自己購買二手房時,想貸款購房,當得到濱州興業銀行吉泰陽光社區支行工作人員承諾該行可以提前還貸時,今年8月,就選擇了在濱州興業銀行辦理了二手房貸款手續,可9月份當家人到銀行提出要提前還貸時,卻被該行一位邵姓工作人員以“一年以內不得提前還貸,當時工作人員以不懂規定”爲由拒絕了提前還貸的要求。
贷款前承诺可提前还贷 贷款后提前还款遭拒
戴先生稱購買二手房時,由于當時手頭資金周轉困難,想貸款購房,等資金流轉過來後及時還貸,所以想找一家能提前還貸的銀行去貸款,咨詢了幾家銀行後,當得到濱州興業銀行吉泰陽光社區支行工作人員承諾該行可以提前還貸時,今年8月,就選擇了在濱州興業銀行吉泰陽光社區支行貸款35萬元,雙方簽署《個人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簽署時,家人問及能否提前還款時,該行工作人員稱可以,只要提前申請即可,戴先生簽署完畢後沒有拿到合同。
9月份,貸款被全額批准,家人商量欲提前償還部分款項,就到吉泰陽光社區銀行咨詢相關事宜,卻被告知不能償還,具體情況需向市行詢問。10月13日,戴先生與家人來銀行索要貸款合同,同時再次向該行一位邵姓經理提出早還貸的要求,但是邵經理以“銀行規定一年以內不得早還貸,當時說可以早還貸的工作人員不懂銀行規定”爲由拒絕了戴先生的要求。
“回來後,我們仔細翻閱了合同發現合同中並未規定不能提前還款。且在辦理貸款時,該行的工作人員稱可隨時申請提前還款,現在卻以‘當時的工作人員不懂規定’爲由稱還貸滿一年才可申請提請還款,興業銀行如此不講誠信,爲此我們需要多付很多的利息。”戴先生對銀行隨意更改約定提出質疑。
興業銀行稱“合同條款無一年內不得還款規定”
10月15日上午,記者來到興業銀行濱州分行了解情況,綜合部的龔主任稱自己對業務方面不是很了解,聯系業務部門後再與記者答複。
下午,記者再次來到興業銀行了解情況。龔主任稱:合同第八條中第七小條規定“債務人提前部分或全部歸還借款本息的,應提前15個銀行工作日向債權人提出書面申請並取得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提前歸還部分借款本息的,應與債權人協商確定此後的還款期限或還款金額。還款周期內發生部分提前還款的,當期借款利息依借款利率按借款剩余本金實際占用天數計收,提前還款本金部分的應付利息依借款利率按上一還款日至提前還款日的實際天數計收。”但記者再三問及該行究竟有無“一年內不得還款”的規定時,龔主任並未給予明確答複,僅稱他並不清楚是否有此規定,需要向省公司詢問。
興業銀行究竟有無“一年以內不得提前還款”的規定?銀行方面稱合同條款對此並無約定。戴先生稱希望此事能盡早解決,否則每月還需要多支付部分費用。本網將繼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