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一直從事服裝批發生意,他想擴大生意規模,可苦于資金不足。去年,他向朋友賴某借款5萬元,可生意卻還是遲遲不見起色,賴某也有些著急了,想著提前拿回借給董某的錢。
董某不僅僅向賴某借了錢,另外還有幾筆外債,都投在了自己的生意上。可預期並沒有像董某想象得那麽好,大筆資金投入進去,卻一直不見利潤。加之之前向朋友們借的高利息借款,董某債台高築,境況十分不好。賴某看到董某的現狀,心裏也有些打鼓,萬一他的生意徹底賠本了,自己的錢也拿不回來了。董某和賴某約定的借款期限是三年,如今還不到還錢的時間,可賴某就上門幾次三番催著董某還錢。賴某心想著趁著董某還有錢,先把自己的錢要回來,即使還沒到還款日子。董某一直以沒到還款日拒絕賴某的催款,兩人很快陷入僵持階段,那麽作爲債權人的賴某,有權要求債務人董某提前還款麽?
律師說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借款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内容,这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赖某就应该遵守约定,截止到还款日期收款,否则约定还款日子又有何意义呢?赖某怕董某无力还款才有了提前还款的想法,如果这作为起诉理由的话,除非赖某已经掌握了对方无力还款的证据,或者是故意将财产转移逃避债务。否则赖某不能要求对方提前还款,董某完全可以拒绝提前还款的要求。记者 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