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貸款提前還款案例
張先生于2002年7月22日在購房時,向縣建行申請按揭貸款,時限12年。2003年11月18日,張先生經營的煤礦效益很好,故提前將向縣建行所貸款歸還。縣建行以張先生提前還貸,屬違約責任,應收繳張先生違約金,雙方因此發生糾紛,訴訟至法院。
針對提前還貸,該不該受罰,産生二種不同觀點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客戶提前還貸,應當受罰,其理由有二:一是客戶提前還貸違反了《合同法》。違反《合同法》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其二,銀行爲了辦理提前還貸要占用人力資源,造成整個銀行貸款計劃被打亂,使銀行中長期預期收益受到影響。
第二種意見義認爲:客戶提前還貸,不應當受罰,其理由是:貸款合同中有關提前還貸的約定,卻沒有要客戶交納違約金的規定,因此,依據貸款合同,客戶的這種做法不算違約,現銀行允許客戶提前還貸,沒有任何理由要客戶承擔違約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客戶提前還貸,要看雙方合同中是否有約定,無約定客戶提前還貸不受罰。
銀行對客戶提前歸還借款,以加收違約金來進行處罰,是不合法的行爲。應該根據雙方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所約定的規定辦理。如果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沒有約定提前還貸,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的,銀行以收取客戶違約作爲處罰依據是于法無據的。
我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本案中張先生與縣建行所簽訂的按揭借款合同中,並沒有規定,“借款人提前還貸,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張先生提前還貸,依據《合同法》,張先生的行爲不算違約。銀行以張先生的行爲使銀行貸款計劃被打亂,使其中長期預期收益受到影響爲由,或者認爲提前還貸本身就存在違約行爲,銀行收取違約金作爲處罰無法律依據。
張先生與縣建行簽訂借款合同,適用中國的法律,而不適用國際慣例,即雙方的約定條款中並沒有對提前還款作出約定,那行該行爲應當是合法行爲,既然是合法行爲就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按揭貸款提前還貸
從2001年8月開始,上海各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提前還款數量與日俱增,並出現過超過正常回收款數量的情況。上海市工商銀行僅2001年9月份的提前還貸總額就近3億元,而該行2001年9月份總共發放的住房貸款總額卻只有1.2億元。2002年4月份以來,上海市民提前歸還住房貸款突然出現了一個小高潮。上海市建設銀行2002年4月份個人住房貸款回收6.2億元,創下曆史新高。在6.2億元的回收額中,正常還款在2億元左右,提前還款達4億元,比3月份增加一倍多。
按照傳統的經濟倫理觀,如果說,有借不還抑或惡意欠資,被人們所恥笑、爲法規所不容。那麽,提前償還貸款則應是一種積極的行爲,應受到人們的表揚或鼓勵,不應該受到法規的否定。然而,這一傳統的經濟論理觀正受到來自“提前還貸”違約甚至要支付違約金——一種新的經濟法制觀的挑戰。
從2002年5月起,上海市的工商、農業,中國、建設、交通、招商、光大、上海等8家銀行將逐步對住房貸款中提前還貸的行爲收取一定比例的違約金。盡管各銀行在做法上不完全相同,但時間約束是一致的:如果不到一年就要還清貸款,則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中行上海分行規定:一年之內提前還款的,將被收取提前還款總金額的一個月利息作爲違約金;一年以後提前還款,目前暫不收取違約金。工行上海分行的做法是:一年之內,住房商業貸款的借款人如需提前還款,將被收取提前還款金額的5%作爲違約金。8家銀行商定,2002年5月1日之前受理的合同,享受原來的還貸政策,2002年5月1日之後所簽的新版借款合同,將按新方法實行。
提前還貸,這個被多數人認爲是信譽良好表現的行爲,現在卻遭遇到了一些銀行的“紅牌警告”。對此各界衆說不一。
一、提前還貸是與非
對多數的工薪階層來說,購房仍需銀行的貸款支撐,離開了貸款,購房只能是一種奢望。由于種種原因,市民對收入和支出的預期往往難以把握,例如企業突然效益不好;突發疾病;孩子教育費的支出不確定以及其他天災人禍等等。因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盡可能地爲自己留有余地:一般情況,按時還款;一旦錢有富余時,則可能提前還款,以防不測。令很多上海市民不解的是,衆多銀行聯手懲罰,使廣大的購房者面臨滯後和提前的雙重違約風險,與銀行處于不平等地位。一些市民還表示,銀行聯手推出“政策”,有壟斷之嫌,使得借款人的心理受到影響,並可能會導致貸款速度放慢或減少貸款的不良後果。有市民表示疑問:“應該看到,提前還貸,可以幫銀行減少呆壞帳,減少銀行的風險,這怎麽叫影響銀行整體利益呢?”
工行上海分行有關人士在解釋收取違約金時表示,由于提前還貸者的情況各不相同,銀行無法運用計算機操作,只能使用人工來完成,這些複雜的工作將占用大量的銀行人力資源。還有銀行表示,提前還貸影響銀行的整體利益,因爲存貸款間的利率差是中資銀行的主要利潤來源之一。提前還貸過多,會使銀行出現資金大量閑置的風險。
金融界人士則認爲,提前還貸本身是一種違約行爲,收取違約金也是國際慣例。比如在美國,貸款者提前還貸時須支付一定費用,以彌補銀行資金安排變化帶來的損失;在香港,一年之內提前還貸,將收取全部利息的40%作爲違約金。一家外資銀行的營業代表認爲,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客戶爭奪戰將越來越激烈,中資銀行此舉也是保護現有客戶資源不流失的一項有效措施。部分銀行:有關負責人也向市民建議,在提前還貸時一定要謹慎,因提前
還貸成本的提高,如果有相對較好的投資回報,就不要提前還貸,目前商業貸款的年利息也只有5%左右。
業內人士進一步分析指出,提前還貸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貨幣化分房政策出台後,一些市民獲得了一次性住房補貼,而住房公積金政策的改變,也讓許多購房者能每年一次用公積金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本金,使部分借款人具備了部分或全額提前還貸的能力。其次,一些有能力一次性付清購房款的借款人向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時,原本就是出于保留一定資金用于投資,當投資收益低于房貸利息支出時,便選擇提前還貸來減少住房貸款的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