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老百姓的購房貸款因爲風險低、利潤大成爲銀行的最優質項目。但老百姓卻要付出沈重的經濟代價。其原應就在于國內一些銀行采取各種方式(例如要求繳納提前還款違約金,限定提前還款次數,或者提高每次提前還款的金額)只允許老百姓按照銀行的規定還款,而不允許老百姓根據自己的經濟狀況用其它提前還款手段來縮短貸款周期和貸款利息。
國外銀行限制提前還款是爲了避免貸款的成本遭受滅頂之災,而國內一些銀行限制提前還款是爲了讓自己的收益最大化。當貸款利率上升時,承受損失的是老百姓,而銀行卻在極端獲益的情況下繼續獲益。而一旦不能達到收益最大化,就認爲有自己損失,就要借用所謂的“遵循國際慣例”或“與國際接軌”的借口,向老百姓收取違約金。這即缺少法律的合理性,也是對老百姓權益和利益的盤剝。
一些人將雙周加速還款稱之爲讓利于民,其實我覺得稱之爲還公平與民更貼切。我盼望那些銀行不要光想著與國外的錢接軌,更重要的是與老百姓的利益接軌,豐富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使借貸雙方利益共享,取得雙贏的結果,構建真正的和諧社會。
如果銀行沒有相關霸王條款,售房者對貸款購房的老百姓是不是也該對其不同的貸款方式和還款方式有告知義務,而不是要求購房者作唯一選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