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認真落實國家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類優惠政策,在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給予優惠支持。居民家庭貸款首次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執行,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爲基准利率的0.7倍。個人購買屬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按1%稅率征收。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
9月15日,據湖北住建廳網站消息,爲了構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作用,實現“高端放開、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進全省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省人民研究同意,湖北省住建廳發布了關于促進全省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
意見指出,居民家庭貸款首次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執行,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爲基准利率的0.7倍。個人購買屬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按1%稅率征收。下面是意見全文:
各市、州、縣人民,省有關部門:
爲了構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作用,實現“高端放開、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進全省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省人民研究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市場分類調控
(一)各地要認真履行房地産市場調控的主體責任,根據市場供需情況,按照一市一策、一縣一策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漢市要根據市場變化適時調整放開住房限購等政策,穩定市場預期,確保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全省其他市、縣要控制商品住房新開發總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過度投放,保持市場平穩。商品住房庫存較大,庫存消化超過24個月的市、縣,要及時修訂住房用地供應計劃,調減商品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引導住房合理消費,調結構,去庫存。
(三)各地要加強市場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應節奏和總量平衡,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布局,管控好土地供應閘門。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費
(四)認真落實國家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類優惠政策,在貸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給予優惠支持。居民家庭貸款首次購買自住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執行,貸款利率的下限可擴大爲基准利率的0.7倍。個人購買屬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稅按1%稅率征收。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産權調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認真貫徹《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異地購房人依申請辦理落戶手續。對引進的各類專業技術管理人才、在鄂投資機構派駐人員、進城經商務工的農村轉移人口、大學畢業生等,在我省城鎮首次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給予政策優惠。
三、改進住房供應方式
(六)認真組織編制住房發展規劃,滿足不同層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開商品住房市場,確保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對高端需求,實行優質優價。
(七)支持房地産開發企業通過共有産權住房、先租後售等方式運營商品住房;鼓勵房地産經紀機構開展住房租賃托管業務;引入基金或民間投資收儲存量商品住房,作爲租賃房源向市場租賃或向保障對象配租。對企業、機構納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賃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産稅。
(八)完善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鼓勵各地根據住房保障實際,通過收儲等方式,購買商品住房作爲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探索將社會存量房源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體系,實行市場租金、分類補貼。對城鎮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有穩定就業並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通過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滿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籌措資金,加快棚戶區改造,積極爭取國開行貸款規模,充分發揮國開行貸款引導示範作用。地方統籌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可作爲項目資本金注入到市縣融資平台,放大資金效應。棚戶區改造實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以貨幣化安置爲主。各地可采取收儲、集體議價、公開競價收儲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選購服務平台等方式,實現貨幣化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的,可以按貨幣補償標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