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
民間借貸合同
五種情形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舊規
民間借貸利率
不得超基准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討論通過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准利率作爲裁判中的“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推進,以貸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爲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的變革勢在必行。
民間借貸正在被規範化,作爲民間借貸的形態之一,P2P也在獲得高速發展之後被監管層逐步納入規範的範疇內。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民間借貸”的定義,將變化多樣但本質趨同的借貸方式都納入統一管理規範之中,早已嫁接多種傳統金融類型、變化多樣的P2P也被監管層納入規範範疇。
此外,《規定》給出民間借貸年借款利率36%的新紅線,在此利率之上爲無效合同。
民間借貸利率划定红线
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解釋說,《規定》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三個區間。第一個是司法保護區,年利率24%以下的民間借貸法院予以司法保護。第二個是無效區,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超過部分法院將認定無效。無效的含義是指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利息,基于合同無效,是可以要回來的,這也是對1991年的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第三個是自然債務區,即年利率爲24%至36%,這個區間作爲一個自然債務,如果要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會保護你,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
杜萬華表示,這三個區間的設定是根據我國從古到今利率和1990年以來央行貸款基准利率的變化得來,既能從司法層面保證民間借貸的正常運轉,又能控制住高利貸。
企業間借貸並非一律無效
《規定》明確了企業爲了生産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同時,作爲生産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爲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爲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質變爲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爲此,《規定》專門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網貸平台惡性競爭有望遏制
對于目前興起的P2P網貸,《規定》明確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若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爲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法院可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涉及非法集資移送公安機關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即民刑交叉案件。
《規定》明確,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法院應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繼續審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綜合新京報、北京晨報)
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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